8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一起AI技术滥用引发的人格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法院明确指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照片通过AI生成低俗、畸形图片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均为某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AI软件将原告微信头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形象怪异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多次在群内发送(下称”群发行为”)。即便原告反复制止,被告仍继续利用涉案AI软件制作并私发给原告更具侮辱性的图片(下称”私信行为”),包括身体畸形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图像。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使得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被告辩称,生成图片与原照片差异较大,普通公众无法识别指向对象;且AI自动生成过程中并无丑化指令。
法院裁判要点:
一、群发行为的侵权认定
肖像权侵害方面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头像照片,并通过AI生成带有明显丑化性质的图片在群内传播。虽然生成图片为动漫风格,但二者在外形特征上具有高度对应关系(如脸型、姿势等),且群内成员可通过上下文识别出具体指向对象。因此,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名誉权侵害方面
原告微信头像是其网络身份标识。被告将原本得体的照片处理成暴露胸部的形象,并在多人微信群中传播,引发不当讨论。这种行为属于对原告的侮辱,客观上导致了社会评价降低。
侵权故意认定
被告明知在群内发布此类图片会影响原告声誉,在原告劝阻后仍继续实施。结合其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
一般人格权适用
本案中,群发行为已由肖像权和名誉权相关条款涵盖,并未超出具体人格权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二、私信行为的侵权认定
私信行为的性质
与群发行为相比,私信行为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从技术角度看,单独发送的图片本身不足以直接指向原告身份,但结合具体发送对象和生成过程可以确认其针对性。
对名誉权的影响
私信行为不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原则上不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般人格权保护
被告通过AI生成三只手臂、腿部变形等违背人体常识的图片,并将这些明显具有侮辱性质的内容私信原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损害。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审理为AI技术滥用引发的新型人格权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明确划定了行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