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央视网报道指出,由国家网信办牵头起草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内容创作提供了便利工具。这些技术不仅促进了经济发展、丰富了网络内容,也给公众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虚假信息传播、网络生态被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社会上普遍呼吁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强化技术监管,并压实平台责任。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了《标识办法》。
该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抓手,细化了此前相关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发挥了内容标识在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方面的作用。通过构建开放、公正的治理机制,《标识办法》旨在为人工智能产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标识办法》明确指出,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其中,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内容或交互界面中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明显呈现的标识;隐式标识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将标识嵌入内容文件数据中,不易被用户直接感知到。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展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需遵循《标识办法》的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按规定应添加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同时禁止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并明确指出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附《标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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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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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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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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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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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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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方式。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