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AI账号招主播属不完全劳动关系

AI资讯3天前发布 ai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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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和AI技术的日益成熟,数字人直播逐渐兴起。今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人工智能数字人的直播纠纷案。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对陈某实施了某种程度上的劳动管理行为,判定双方之间存在”不完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该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AI账号招主播属不完全劳动关系

该网络公司招募人员合作开展数字人直播业务,陈某报名参与并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条款,某网络公司向陈某提供一年期限的免费数字人账号使用权,要求陈某使用该虚拟形象在任意平台进行直播:

  • 每日直播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
  • 内容不限制
  • 每周需提交后台数据,并按总营业额6%的比例向公司分成
  • 若连续7天未成功开播,则需更换账号或平台

然而,陈某缺乏AI直播经验,在多次尝试后仍无法熟练操作,遂向公司寻求现场指导。但该公司仅回复让其自行按照教程操作,并未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或技术支持。最终,陈某始终未能成功开播。某网络公司随后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3000元违约金。

东莞第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该公司通过设定每日直播时长、强制提交数据、单方面制定分成比例等手段,对陈某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成果形成了实质性控制;
  • 同时,公司要求陈某遵循固定的操作流程,进一步加强了对其劳动过程的干预。

但法院也指出:

  • 陈某仍然保有选择直播平台和内容的自主权;
  • 每日4小时的直播时长未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 协议中有关履约条件的规定具有一定灵活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对陈某实施了某种程度上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并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指一种用工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关系,但又不符合完整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特殊用工形态。本案中,法院突破了合作协议的形式外壳,深入分析实际用工情况后发现:网络公司通过强制设定直播时长、单方面制定分成比例、设置奖惩机制、控制账号资源和操作流程等手段,对陈某实施了事实上的劳动管理。

同时,法院也引用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并为非标准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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